攻关计划介绍


     科技攻关计划从1982年开始实施,是集中力量攻克一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促进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国家科技计划。


科技计划管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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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三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编制,根据《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地方的建议,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按下列程序立项:

    (一)项目申报。各部门和地方根据国家“九五”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提出需要纳入“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立项建议书,由各部门科技司和各地方科委于每年七月底报国家科委有关司(中心)。

    (二)项目立项。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根据其分管领域“九五”发展的重点,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建议项目,提出“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预选项目,于每年九月底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说明)。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结合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纲要及科技发展领域协调计划指南,综合平衡,协调集成,并根据年度支撑条件,按滚动安排原则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意见,提请国家科委科技计划项目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国家科委委务会审批立项。

    (三)项目可行性论证与批复。经国家科委委务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1由国家科委专业司(中心)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并协调项目建议单位,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地方)。

    2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后),由国家科委各专业司(中心)进行形式审查,会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后会同项目组织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3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部发文件(地方科委以委发文件)报国家科委(一式八份)。

    4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审核后,以国家科委发文方式批复。

    (四)课题可行性论证及专题合同签定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后,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司(中心)商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后审批。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单位负责与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签定,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认定。

    第五条 国家科委在综合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新上滚动项目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科技攻关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修改补充后编制年度科技攻关计划,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组织各有关项目组织部门实施。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采取滚动方式,按年度实施。根据年度财政拨款情况,项目论证及前期工作准备的程度,逐项开题。

    第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家科委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在“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单位报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项目和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或地方)报国家科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在“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课题、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消: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攻关内容和其他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四)与攻关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五)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六)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

    第十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撤消的项目、课题、专题,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撤消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设项目、课题、专题三个管理层次,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或地方)、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进行专题管理。专题承担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方式分三种: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协议招标(“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由国家科委分别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

    第十三条 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受国家科委委托全程参与项目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对国家科委负责,并协助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管理。项目专家委员会一般为9-13人,由技术、管理、经济等多方面、多部门专家构成,其成员由国家科委根据项目组织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的建议选聘。项目组织部门同时是项目专家委员会的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管理“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计划。

    (二)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三)组织、审批项目专家委员会。

    (四)组织项目及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论证;审批项目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认定专题合同。

    (五)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六)协调多组织部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

    (八)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同。

    (三)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四)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费预算。

    (五)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六)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多组织部门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第一组织部门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其他项目组织部门;其他组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项目组织工作中的重大分歧意见可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七条 项目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咨询意见。

    (二)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

    (三)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

    (四)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三)按专题提出年度经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五)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攻关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

    (二)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四)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第二十条 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二)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三)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九五”国家科委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二条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使用应当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按专题合同和项目组织部门编报的经费预算,每年分三批将国拨攻关经费下达到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课题、专题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可通过地方科委向国家科委申请科技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国拨攻关经费。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建立计划调整机制,以适应“九五”攻关计划滚动实施的需要;同时为保证一些特定领域能获得较为长期稳定的发展,对部分项目实行基金方式(含后补助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法见附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八条 科技攻关所获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委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按需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1996617]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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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提高攻关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任务完成质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有关科研、开发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科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系指为执行“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招标方以其拟订的科技攻关任务内容及其他条件和要求等作为“标的”,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进行投标,择优选定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负责对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承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具体研制、开发任务的单位可通过招标确定,由任务的上一级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课题主持单位、专题承担单位)作为招标方;凡符合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作为投标方,投标方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招标的一般程序为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接受投标方递交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和协议招标三种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符合承担国家“九五”科技攻关任务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方邀请经过预选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协议招标:招标方直接邀请一个或多个具备条件的单位投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参考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者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招标费用与任务经费不成比例的;

    (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五)服务、管理性质的;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招标方应按任务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名称

    (二)任务主要内容要求

    (三)目标及考核指标构成及技术要求

    (四)成果形式、数量要求

    (五)进度、时间要求

    (六)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提供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地点及方式

    (十一)评标、定标原则

    (十二)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

    (十三)参加投标所需收职的费用

    (十四)其他

    第九条 竞争性招标应发出招标通告,通告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或由国家科委以文件转发。

    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由招标方直接向被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任务的性质

    (三)招标任务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及时间要求

    (五)招标方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或协议招标方式时,攻关计划实施管理单位(项目组织部门或课题主持单位)应对招标方选择的邀请投标方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处理其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产生重大分歧时,报国家科委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给已投标者留有修改和补充标书的时间。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招标方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收到招标文件后,有意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方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前期工作基础等)

    (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四)计划进度

    (五)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六)承担任务能力说明

    1与招标任务相关的科研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相关专业的科研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3所具备的设施、仪器情况

    (七)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八)为完成任务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九)招标文件要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方可委托投标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允许投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章 开 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由招标方主持,并邀请评委、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方名称、投标任务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唱标应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

    第二十条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不进行开标。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方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及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投标方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可以直接与投标方进行议标协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中标方的主要依据是:投标方案先进、可行、技术风险小、报价合理、能保证攻关任务的完成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评价委员会应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综合评价标准,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方推荐最大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优选方案,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价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

    (一)投标书评价;

    (二)对投标方的技术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三)对投标方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四)推荐意见;

    (五)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方根据优选方案与优选投标方就评价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方。

    采用协议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应按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确定中标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方有权废标(拒绝全部投标):

    (一)最低评定标价远超过标底;

    (二)所有的投标书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三)采用竞争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有效投标方少于三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国科发计字(1996)260号 1996617]

"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攻关计划)验收工作,根据《"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验收工作旨在加强攻关计划的宏观管理,客观评估攻关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攻关计划管理的科学性。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攻关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攻关计划以项目验收方式逐步取代攻关成果鉴定,其验收将主要针对合同文本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经批准列入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其专题,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按合同计划完成期后六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攻关计划验收工作分专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层次。个别目标明确、承担单位明确需进行课题验收的,可视同专题验收。
第六条 专题验收主要是按专题合同的有关考核指标,对专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价。包括专题执行情况评价;专题的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评价;专题的计划组织管理总结以及专题取得成果的应用情况及应用前景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专题设置、关键技术选择等进行科学性和先进性评价;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评价以及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成果应用前景综合评价等。
第八条 专题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专题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部门组织进行。专题验收工作可视专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项目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独立评审、会议集中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专题验收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按要求将所需的验收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组织部门。经审批后,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在全部专题验收完成的基础上(或超过90%以上专题),由项目组织部门正式向科技部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及验收申请表,同时抄报财政部。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科技部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十二条 参加攻关计划的验收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专题验收专家人员一般为7-9人,项目验收专家人员一般为9-13人,专题验收专家组由项目组织部门聘任,项目验收专家组由项目组织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科技部同意后,由科技部正式聘任。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验收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和良好的资信及工作经验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的专题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 专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
    二、 专题验收信息表
    三、 专题经费决算表
    四、 所依托工程的运行、成果使用等技术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五、 验收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三、专题一览表
    四、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一览表
    五、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
    六、国家科技攻关成果登记表
    七、专题验收信息表汇总
   八、项目依托的工程建设运行、成果运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九、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十六条 受组织部门或科技部委托参与专题、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中介机构等,应通过评议、现场考察等验收工作方式后,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建议,并最终由项目组织部门形成专题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形成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并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七条 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八条 攻关项目或专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 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 依托工程建设,成果尚未在相关工程中应用或运行的;
    四、 攻关的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攻关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合同甲方认可的;
    五、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作出解决和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 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第十九条 在攻关项目或专题验收过程中,科技部和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项目或专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需要复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攻关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专题、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组织部门须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一式叁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题、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及验收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国家项目和参与攻关计划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九五"攻关计划执行期间的专题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

                    附件二.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题验收信息表

                    附件三.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题经费决算表

                    附件四.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题验收申请表

                    附件五.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

                    附件六.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附件七.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专题一览表

                    附件八.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附件九.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专题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

                    附件十.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成果登记表

                    附件十一.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